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根据原国家科委1994年10月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1994年12月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结合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应用条件与范围、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推广应用前景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科学、客观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规范地审查和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和集团公司鼓励科技成果在社会和生产实践中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应用和认可。
第五条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科技部(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部)在科学技术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归口管理、监督和执行集团公司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集团公司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国家科技计划包括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科技计划;集团公司科技计划是指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管理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第七条 申请集团公司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
二、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具有适用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四、对化工及相关行业的发展与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第八条 对于可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重大应用性理论研究成果,可以视同为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集团公司鉴定。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其评价方法应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在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而获得认可。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按照原国家科委1995年发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仅局部技术申请专利而整体未申请专利且具备申请集团公司鉴定条件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转让给其它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由成果实施单位根据生产实践进行评价。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除重大成果可以申请集团公司鉴定外,都应按照《技术合同法》,通过市场竞争,得到社会的认可。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按法定程序办理。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等构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十条 集团公司科技部是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确定委托鉴定的成果及主持鉴定单位;
二、受理成果鉴定申请、审查、登记,行使成果鉴定的监督职能;
三、主持重大成果的鉴定;
四、审查鉴定意见,签发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集团公司鉴定条件准备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须纳入集团公司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重大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科技部主持鉴定;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集团公司科技部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二条 委托主持鉴定单位的职责是:
一、接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受理成果鉴定申请、审查,并根据本办法主持鉴定工作;
二、将鉴定情况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报送集团公司科技部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质量等方法,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原则上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四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集团公司科技部指定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至5名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对科技成果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鉴定委员会专家或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到会专家通过。
第十六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专家的意见形成。
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具体完成单位、任务直接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必须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一、完成国家、集团公司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集团公司申请鉴定;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如第一完成单位是集团公司的直属单位,应向集团公司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三、属于多学科、跨行业、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集团公司科技部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主要包括:
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三、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分析报告,以及国家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七、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十一、与科技成果鉴定相关的文件资料。
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归档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一、凡符合申请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主管专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在建议的鉴定日期前40天报送集团公司科技部,提出鉴定申请;
二、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科技成果(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和独立应用研究价值的先进科技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科技部接到“申请表”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15天内批复审查意见。
一、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鉴定范围和具备鉴定条件;
(二) “申请表”、起草的鉴定证书及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和内容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三)初步判别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科技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同意组织鉴定
(一)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委托主管专业公司主持鉴定;委托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机构主持鉴定。
(二)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成果所属专业,指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的,确定函审专家名单及正、副组长。
(三)委托其他机构主持鉴定时,由被委托单位确定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
二、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鉴定步骤
一、检测鉴定步骤
(一)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作为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二)检测单位若对《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的内容有异议,应于收到《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
(三)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凭《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对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成果实物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独立进行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包括检测项目的性能、参数及技术指标等。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借故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四)检测机构接受检测鉴定任务后,应及时、认真、负责地做好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必须加盖由检测机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的“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
(五)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他机构对该项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也可以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必须事先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六)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另行指定检测机构;
(七)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
(八)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的鉴定意见,并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存档。
二、会议鉴定步骤:
(一)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根据批复的鉴定“申请表”,及时组织鉴定并拟发召开鉴定会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机构和批准文号、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名称、鉴定会日期、地点、联系人,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被鉴定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必须在鉴定会召开之前完成测试工作并由测试组专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专家签字;成果完成单位应为测试组的现场测试工作创造条件并主动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二)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与申请鉴定单位密切配合做好鉴定会的准备工作。鉴定会前应由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听取鉴定会准备情况汇报,商定鉴定会具体议程,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负责起草鉴定意见。
(三)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成果鉴定申请的批复意见、鉴定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的专家人数并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四)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由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等;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五)专家质疑。专家根据鉴定材料、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六)专家评议。由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评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派1至2名代表列席,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成果发表评论意见。
根据专家评议,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中必须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否则被视为无效鉴定;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泄露评议情况。
(七)鉴定委员会在形成的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签字表”上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交集团公司科技部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
(八)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继续主持会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宣读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九)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鉴定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报集团公司科技部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
(十)集团公司科技部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并责成修改。
(十一)颁发鉴定证书。由成果完成单位按照原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式样印制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并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送组织鉴定单位复核后加盖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并由集团公司科技部颁发。
(十二)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集团公司科技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资料也由集团公司科技部存档。
三、函审鉴定步骤
(一)集团公司科技部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二)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被鉴定成果的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按会议鉴定的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在《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审查完毕后将所有资料一并寄回集团公司科技部。
(三)集团公司科技部将各函审专家填写的《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汇总后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函审鉴定意见”,签字后寄回集团公司科技部。
(四)“函审鉴定意见”经集团公司科技部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五)函审鉴定的原始资料和《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由集团公司科技部存档。
(六) “鉴定证书”的印制、审核与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必须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鉴定会。
第三十一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主持鉴定单位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第六章 鉴定中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立即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根据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如实评价科技成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并不得再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成果按《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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