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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登记操作说明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登记 操作说明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科技部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20058

 

   

一、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背景及发展过程... 3

1、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产生... 3                                  2、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改革... 3

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要点... 4

1、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目的... 4                                  2、科技成果登记的原则... 5

3、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条件... 5                                  4、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区别... 5

三、科技成果登记操作说明... 6

  1、登记机构   2、登记范围 3、登记条件 4、登记材料 5、登记程序 6、登记表格
  7、登记软件 8、注意事项 9、登记时间    10、收费标准 11、联系方式  
 

  一、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背景及发展过程

1、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产生

我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登记作为科技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保证科技成果质量、肯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提升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1958年,国家科委成立后,为贯彻《发明奖励条例》,成立了“发明创造局”,专门对发明创造进行登记,并以“发明记录”的形式公布;科学论著由中国科学院给予登记,结合“科学奖金”颁发工作同时进行。由此开始了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

我国的科技成果登记目的是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对科技人员所完成的研究成果进行确认、记录,并作为对发明、发现时间认定的依据,以“成果汇编”、“成果公报”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实施过程中,科技成果登记采取逐级登记的原则。地方科委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除登记本地方(本行业系统)的科技成果外,还定期向国家科委成果管理机构推荐符合国家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十多年来,我国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成为全面了解我国科技工作发展情况的重要形式。对提高我国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2、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特别是在时效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以及现代化管理方面,要求新成果及时登记,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多的实用性强、更可靠的技术成果。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科技成果登记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条件,使科技成果登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基于因特网的全国科技成果数据库系统成为可能,为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

基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使原有的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在登记机制、登记方法、登记指标等方面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登记制度,国家、地方(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部门分别登记,相互间既有上报关系,也有各自登记的情况,登记的项目既有重复,也有遗漏。成果登记办法、登记格式不统一,指标口径与含义不尽相同,全国性的科技成果数据库一直未能推广使用。登记工作的效率、成果公布的实效性、公众检索查询的方便性等方面,都不能很好满足成果管理与成果转化的要求。

鉴于此,在1995年原国家科委拟订的“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借鉴全国30个省、市和部门的科委对“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对湖北、湖南、广西、山东、天津、安徽、四川、重庆等10多个省市科委进行调研,并结合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精神、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及科技管理的客观要求,最终由科学技术部在200012月颁布了《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并自 200111日起 施行

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要点

1、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目的

科技成果登记是疏通政府了解全国科技发展情况的有效形式,目前其他途径(如国家统计局的途径)难以替代登记。通过登记提供全面、真实、具有实效性的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分析,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成为政府提高科技成果管理水平的支撑条件,同时有利于政府提供社会化公益服务的水平。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能提供最新的科技成果信息,为技术的供需双方对接提供先进的技术平台,减少技术交易成本,最终为科技成果统计服务,为宏观科技决策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进行成果登记的目的是为加强集团公司的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加快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促进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

2、科技成果登记的原则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必须遵循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客观性是指登记的标准、登记的程序等方面的公正和公平;准确性是指要具备完整的、正确反映成果技术水平的登记材料;及时性是指科技成果办理登记的时效性要强。

3、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条件

科技成果登记改革在登记形式与手段上,明确提出要利用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讯技术等新的技术条件。“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制定协调一致,是科技成果登记的技术平台, “国家科技成果网”、“国家科技成果库”和“国家科技成果库登记系统”软件是“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主要建设内容。《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在制度上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国家科技成果库登记系统”在技术上为科技成果登记提供统一平台,是“国家科技成果库”建设的基础,而“国家科技成果库”为“国家科技成果网” 的数据更新与追加提供保障,“国家科技成果网”为社会公众提供科技成果信息,体现政府社会化、公益性的服务水平。制度、技术、条件与结果通盘考虑,形成内在的衔接,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科学地构建科技成果登记体系与框架。

“国家科技成果库登记系统”软件光盘由科技部统一制作,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统一向下属各单位提供。

4、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区别

科技成果登记的目的决定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与专利工作存在区别,不会出现重复与交叉,不是“二专利”。专利解决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登记解决科技成果的认定问题而不涉及权属问题。《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明确指出,科技行政部门授权的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表》中,“成果完成单位情况”和“成果完成人名单”两个表中的有关排序,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由填报单位负责。这样,科技成果登记不再是为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与完成人提供权属与工作成绩的证明。

 

三、科技成果登记操作说明

1、登记机构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属地化、部门化的原则由省、部一级科技管理机构承担,不再进行国家级登记。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部负责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作为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各专业公司和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本单位科技成果登记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2、登记范围

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三类: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通过鉴定、评估、验收或行业准入等评价,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具有实际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基础理论成果包括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刊物(包括学会学术刊物、大学学报、国家级研究院所的学术刊物、获得国家级出版奖的刊物或本学科国外权威的刊物等)上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在本学科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被国内外同行专家引用,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等效的部门提出了评价意见。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类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用于政府部门的政策、决策的辅助、参考、支持服务;用于企业、社会的决策和管理,在理论上、分析方法上、指导工作实践上具有独到的见解或明显的实际效果和作用,通过课题委托方的验收。包括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发展战略、规划、预测、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

对这三类科技成果,按科技成果投入的方式分为财政投入和非财政投入两大类。

对于由各级财政投入的科技计划项目(含重大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有的通过验收,有的经过鉴定,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由于有国家投资,不论财政投入所占比例多少,都必须通过登记来掌握科研的结果,反馈国家科研投资的效果;对于产生于鉴定、验收体系以外的科技成果,主要指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或经过行业认证、软件登记的新技术、新产品,由于这部分科技成果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科技推广、转化的价值,应当纳入到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中;对于主要指经过评审或以其它方式评价的软科学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可以进行登记。

非财政投入的科技成果也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科技推广、转化的价值,应当纳入到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中。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都应当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进行登记;在其它部门和地方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备案;非财政投入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进行登记。

3、登记条件

科技成果登记的基本条件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得到全面肯定性评价并具有应用与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评价结论要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先进性、适用性持肯定意见。成果登记以评价的正式文件和材料为依据,登记过程中不再进行二次评价

评价包括鉴定、验收、评审、评估、行业准入、引用、结题或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

鉴定:指通过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经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鉴定。

验收:指由主管部门、下达计划部门或委托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的测试、评价,并作出了正式的评价结论。

评审:指对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的学术价值、指导作用进行的评议和审定。

评估:指以项目评估的方式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的评价。

行业准入: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内容,以新产品或新技术为体现形式的科技成果。如:肥料、农药、农机、种子、饲料添加剂、转基因产品、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

引用:指基础理论成果产生的论文、专著被引用的证明。

结题:指成果完成单位的科研管理机构或学术委员会对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的学术价值、指导作用进行的评议和审定。

知识产权:依法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形式认可的成果。

4、登记材料

1)凡拟登记应用技术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①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和实施单位应用证明;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和使用单位应用证明。

②科技成果登记数据文件(生成方式见登记软件的操作说明)和《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2)凡拟登记基础理论成果应报道以下材料:

  ①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同时复印同期刊物的封面与版权页、复印的会议日程;

  ②本单位学术(技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评价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③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④科技成果登记数据文件(生成方式见登记软件的操作说明)和《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3)凡拟登记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①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②研究报告;

③科技成果登记数据文件(生成方式见登记软件的操作说明)和《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4)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①《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

②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科技成果登记数据文件。

5、登记程序

1)申请: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的科技成果由各专业公司和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科技成果获得肯定性评价结论后一个月内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受理: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接到申请后对拟登记科技成果进行受理。

3)审查: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对拟登记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的登记范围、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的要求(如上所述)进行形式审查。

登记过程中不再进行二次评价,只以完整的成果评价证书为依据,形式审查的重点对象为登记表和评价证书。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程序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时间的要求;申报材料的审查,纸介质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附件是否完整、真实,软盘(或电子邮件)内容与表是否一致;填报质量的审查,登记表主要指标项是否存在漏填,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成果是否涉密等。

4)公告:经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在集团公司网站和国家科技成果网上进行连续3个月的公告。通过公告形式,在程序上保证社会对科技成果登记进行监督,保证科技成果登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科技成果公告应该具有成果基本的本体信息(如名称、完成单位和成果简介等),但格式与内容不作统一规定。

3个月的公告期为异议受理的有效期,公告期以后出现的异议不受理。公告期间出现异议,不是停止公告,而是继续公告直到3个月公告期结束,目的是保证公告异议的规范、有序和高效。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

5)登记入库: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科技成果正式录入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库,并按照程序提交至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

6)颁发证书:正式登记的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在《科技成果登记表》中签署同意登记的意见并盖公章,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证书”(见附件1),向成果完成人颁发“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证书”(见附件2)。

6、登记表格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 同时,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执行科学技术部 2000127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2003618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的要求,“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对科技成果进行统计工作,掌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状况,避免重复立项,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宏观管理服务。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分为两大类表格:应用技术类、基础理论和软科学两类不同的登记表格。按照前述定义,三类不同成果填写不同的科技成果登记表。

科技成果登记表中的指标共反映八个方面的内容,经过2004年批准执行的国家科技成果登记表和统计表(批准文号[2004]189号),目前的指标内容具体如下。

成果概况:成果名称,研究起止时间,推荐单位、批准登记单位,批准登记日期,批准登记号,关键词,成果体现形式,成果所处阶段,成果水平,转让范围,研究形式,中图分类,高新技术领域,成果应用行业,成果简介。

立项情况:课题来源,课题立项编号,经费实际投入额。

评价情况:评价方式,评价单位,评价日期,评价报告编号。

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形式,专利状况,正在专利申请项数,已授权专利项数,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号,软件著作权名称。

成果应用情况:应用状态,已转让企业数,技术转让收入,自行转化效益,预计达产投资,预计达产利税,推广形式,应用或停用原因。

成果完成单位情况: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网址,单位属性。

成果完成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技术职称,文化程度,是否留学归国,工作单位,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评价委员会名单:职务,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所学专业,从事专业,技术职称。

科技成果登记指标数据项分为必填项和非必填项(又称选填项),在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其中红色表示必填项,黑色表示非必填项。数据录入时必填项的录入区中必须填入相应内容,不能漏填。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上进行下载。

7、登记软件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是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委托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开发,已经成为全国科技成果登记的工作性软件系统。从2000年推出,到2005年已经推出第三版,该软件系统已经制作成为光盘,由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统一向全国各个单位提供。

集团公司各个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统一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第三版(V3.0版)。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3.0版)分两种类型:简易版,管理版。

对于成果完成单位来说,主要使用简易版。简易版的主要功能是成果登记信息的录入、打印、数据的加载与上报,简易版的优点是侧重数据录入功能,系统占用空间小,操作简单明了;缺点是缺乏管理功能,该软件可以登陆“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网站,进入“软件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该软件。

对于成果管理单位或成果比较多的成果完成单位来说,主要使用管理版。管理版主要功能包括成果所属机构的划分;成果登记信息的录入、打印;数据的导入、导出;成果的随机查询、汇总、统计、输出;成果的年度统计等功能,该软件可以向省、部一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或“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项目组索要系统光盘,该软件的升级是以在“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网站下载升级包的形式进行的,方法是进入“软件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该升级包软件,然后用winzip进行解包,解包后的文件拷贝到c盘的kjcg3.0子目录即可。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的操作说明包含在软件光盘中。

8、注意事项

1)相同成果不得重复登记。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的科技成果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进行登记后,不得向其他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重复办理登记。一旦发现立即取消登记号,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会商合作完成单位同意,牵头办理诸如组织材料、填写登记表格一类具体的登记工作。

  (3)科技成果登记证明(“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和“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4)未经登记和备案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得推荐申报集团公司科技奖励,不列入集团公司科技推广与转化计划。各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级和集团公司科研项目能力的重要依据。

5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存在争议,争议由填报单位负责解决。如果争议产生在正式登记前,在填报单位提供争议各方认可的、正式的处理结论之前,不给予登记;如争议产生在正式登记后,对于登记的科技成果出现侵权情况(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窃取他人的工艺、配方及其他技术诀窍等),或者出现伪造技术资料、评价证书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获取正式的依据,将注销登记。

6)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承担科技成果登记的工作人员负责登记材料的归档整理、提供统计数据,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理;给科技成果完成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登记时间

集团公司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上年 111 至本年1031日为一个工作年度。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在科技成果获得肯定性评价结论后一个月内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登记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10、收费标准

“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工本费:50

“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证书”工本费:25/

11、联系方式

登记机构名称: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    010-64444091

传真:        010-64454162

电子信箱:    NAST@mail.cncic.gov.cn

地址:        北京市安定门外小关街53号,化信大厦B409

邮编:        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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