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发科〔2006〕232号
关于印发《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和《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化工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化工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经国家科技部批准,集团公司决定设立“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现将《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化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化工科技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维护中国化工科技奖的严肃性、权威性,其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集团公司科技部负责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奖励委员会是中国化工科技奖的最高评审机构,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科技部提出,报集团公司批准。
奖励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科技部,负责中国化工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授奖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授予在化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化工技术开发的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促进了化工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化工社会公益项目中: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化工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项目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主导产业或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创造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化工产品、工艺、技术、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具备如下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凡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均可申报中国化工科技奖。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申报科技成果由各专业公司和直属单位负责推荐。
其它单位申报科技成果由其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中国化工科学技术奖项目,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评价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一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原则上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二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审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实行初评、评委会和奖励委员会三级评审制。
首先,由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参评、不授和缓评的初评意见。
其次,由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评审,做出认定科技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再次,由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委会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人选和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奖励办公室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项目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授奖。
第十四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由集团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集团公司自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集团公司科技部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的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化工科技奖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中国化工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集团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化工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化工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化工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化工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化工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授予在化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 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中国化工科技奖的候选单位,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国化工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是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化工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集团公司科技部负责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化工集团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化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化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化工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可以作为中国化工科技奖候选人: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软科学成果评审证明、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排序一致。如有特殊变动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三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化学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化学工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化学工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化学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化学工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推进作用。
第十四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化工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化工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或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可进一步推广应用,对促进化工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和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推广类成果的评审,必须具有新的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参照本条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已推广面占化工行业可用面的20%以上。
对于科技论著的评审,在参照本条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其科学理论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化工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对于标准的评审,在参照本条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求:必须突出标准中所进行的研究试验及取得的技术创新,而将标准作为研究试验的实现成果。同时考试该标准在化工设计、运行、制造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中国化工科技奖的评审结果;
(二)对中国化工集团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
(三)研究、解决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由15至1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集团公司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1人。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由化工系统科研、设计、生产、规划等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集团公司规划科技部提出,报集团公司批准。
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化工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化工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至2人。评委会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集团公司科技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中国化工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评委会成员,报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奖励办公室聘请若干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初评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集团公司科技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中国化工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报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及其评委会、初评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二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推荐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奖励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推荐;
几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奖励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推荐。
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研究的成果,由系统内单位按《奖励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推荐。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中国化工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已经推荐或获得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能再被推荐中国化工科技奖。
第二十五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推荐。
重大项目被推荐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独立应用于其他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经与总项目主持单位协商同意后,可单独推荐。但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单独推荐或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某一重大项目,其局部关键技术或关键装备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推荐时,应在推荐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第二十七条 已推荐或已获奖(包括题目不同、内容相似)的项目,以后又有重大技术创新的,若再次推荐,需提交祥细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缓评项目重新推荐时,应附缓评项目通知单。并证明确已解决了缓评问题,另附必要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预审单内容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奖励范围、推荐条件、推荐程序、推荐渠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重复报奖或多方报奖;
(三)申报项目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装订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权争议;
(五)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异议。
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现职领导干部,若确实参加了某项目课题的研究,并符合有关主要完成人条件,需由项目完成单位出具详细书面说明,并经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
各推荐单位应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等,择优推荐,并客观地写明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三十四条 初评专家将评审意见提交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和内容如下:
(一)初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主要内容:
1、核准推荐项目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按照评审标准提出参评项目、不授项目和缓评项目的具体建议。
(二)评委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评委会的工作主要内容:
1、听取初评专家建议意见;
2、听取评审人逐一介绍各项目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打分、投票表决,推荐一等奖项目,评定二等、三等奖项目,并逐项填写评审意见。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一等奖项目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奖励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内容:
1、听取评委会推荐的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情况介绍,并进行项目答辩;
2、评定一等奖项目,审核二等、三等奖项目;
3、在推荐书中填写奖励委员会的审批意见;
4、奖励委员会有权否决评委会评审结果,有权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四)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及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五)中国化工科技奖的一、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中国化工科技奖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有效。
第三十七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中国化工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不得参加本单位推荐项目的评审、表决。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化工集团科技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中国化工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在《中国化工报》、《信息早报》化工专刊和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国化工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以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供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匿名书面异议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
第四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属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实,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其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后报奖励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予复评。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向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中国化工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四条 异议自中国化工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复评;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授奖。
第四十六条 中国化工科技奖由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获中国化工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科技 奖励 办法 通知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6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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